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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是指引我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在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有高度的意识自治。但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被侵害,法律会做出一些规定。那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
2、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纠纷的解决。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那么。可以撤销合同的条件是哪些,合同撤销后又有什么后果呢一一讲述。
一、撤销合同有什么后果
1、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赠与合同被撤销,被赠予人应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赠与物已经被使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当事人需要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撤销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3、若订立的合同是因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没有达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认为对自己不利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在订立时合同时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被撤销。
总之,合同撤销的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所有的事都应归原位,并且有过错的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关于合同撤销的后果还有哪些不理解的,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