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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在接触之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原缔结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印缔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消灭了,如果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那么
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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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尽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没有明确,但结合民法理论其立法本意应作如下理解:
1、在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2、在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3、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合同双方均可以成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4、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具体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就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情形时,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不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裁判。
由上述规定可知,作为合同的违约方,是不能够主张解除合同的。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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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委托合同解除是因为时间到了,可是还会有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要解除合同,那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快车网的就带你详细了解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二、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相互信任而制定的,它不仅适用于有偿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无偿委托合同,还适用于有期限的委托合同和无期限的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该条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认为适合解除合同的时间,但是如果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委托合同不得终止:1、《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受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三、解除委托合同构成违约吗
解除委托合同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事务代理、商标事务代理、诉讼事务代理等。该法第四百一十条还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委托方式一般有委托完成具体事项或委托完成某一具体时期的事务两种。对当事人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时期未届满时解除委托合同,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违约,理由是,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反言之,如果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却构成违约,那法律应是;违约方;。另一种认为构成违约,理由是事项委托或时期委托是当事人的约定,事务未完成或时期未届满即解除合同,显然与约定不符,解除合同的行为与当事人的约定客观上处于矛盾或对立状态。因此只要约定依法成立,该约定即受法律保护,应按全面履行的原则履行,否则便构成违约。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只有这样,法律的内涵才能统一,也才符合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