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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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7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核心提示:签订合同是规范我们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合同自签订起是否还能够变更和撤销呢变更和撤销又须通过什么合法手续才能保证合同的效力呢为您解读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特点:


  1. 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3. 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4. 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现在合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书面凭证,合同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一种特别的就是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合同的法律效力。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三、居间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全部内容。居间合同是一个十分特别的合同类型,所以说在签订的时候要注意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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