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效力
合同诉讼
合同终止
合同纠纷
联系方式
合同效力
合同诉讼
合同终止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
合同担保
合同义务
合同违约
合同常识
合同履行
合同新闻
合同保全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质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质物?
添加时间:2015年3月9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因为无论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还是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都将导致主债权的消灭,而质权作为一种从权利也就自然的随之消灭了,债权人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质物,因此应当返还质物。
文章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林智敏
[广东]
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mjjhtls.cn/art/view.asp?id=812481668670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 林智敏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