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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 03月04日讯 康芝药业(300086)3月4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清远仲裁委员会广州分会于2月24日签发的仲裁通知书。申请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向清仲委提出仲裁申请,清仲委已受理本案。
2010年10月10日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与威尔曼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由威尔曼将其ZL98113282.0号发明专利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国瑞堂使用;授权使用范围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本专利中复方制剂【注射用头孢他啶他唑巴坦钠(3:1)】,每支分别为1.2克(3:1)、2.4克(3:1)两个规格”。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瑞堂决定将涉案品种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生产经营,经协商,威尔曼、公司与国瑞堂于2011年9月30日达成共识并据此签署了《之合同主体变更暨补充协议》,并且,威尔曼与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就ZL98113282.0号发明专利的实施许可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此后,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上述专利的稳定性存在较大问题,上述专利属于无效专利的可能性较大。2014年1月3日威尔曼派员来到公司洽谈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事宜,但至威尔曼提起仲裁申请前,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威尔曼就本案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裁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50万元;裁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裁令被申请人(在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许诺销售)“注射用头孢他啶他唑巴坦钠(3:1)”药品(包括1.2g和2.4g两个规格);裁令被申请人提供其(包括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2012和2013年度实际生产销售“注射用头孢他啶他唑巴坦钠(3:1)”药品的数量(包括1.2g和2.4g两个规格);本案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以及仲裁费用(含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后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康芝药业表示,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威尔曼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也因此尚无法判断。仲裁期间,公司上述品种的生产销售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