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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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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留置权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9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抵押权 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的价值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担保。
    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占有担保财产债权人叫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质人,担保财产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出质人必须将出质财产转移给质权人直接占有。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
    上述关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规定和原理,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当纳税人已经有了欠税时,又将其拥有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纳税人的财产应优先被执行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不能优先被执行用以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立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因为纳税人有欠税,又将其拥有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纳税人的财产将优先被执行用以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抵押权和质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抵押人、质权人还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核实准备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纳税人是否有欠税,以便决定是否同意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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