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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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例外墙租赁合同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某公司取得了房屋使用所有权,成为新房主后,将旧房主让承租人在该房屋外墙安装的霓虹灯拆除,结果承租人将新旧两名房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交租金和安装费用的各50%。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天津市首例房屋外墙租赁合同案经审理认为,即使在新主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也不能因此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新主人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15日内,赔偿安装费及返还租金。

  原告某书城诉称:2000年2月,就租用被告某饭店房屋毗邻原告侧墙体外安装霓虹灯事宜,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上述墙体用于原告安装霓虹灯,租期为终身。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付使用费40000元,并安装霓虹灯。后被告某饭店与被告某公司在2003年11月16日夜间,趁原告下班无人之际,擅自将霓虹灯拆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经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连带赔偿霓虹灯制作安装费用26500元,并返还已付租金20000元。

  被告某饭店辩称:合同签订为终身,但并非一般意义的长期有效合同,而是针对房屋存在时间短,合同待房屋不存在时即自行解除。拆除原告霓虹灯,并非被告所为,且在拆除原告霓虹灯前的2003年1月22日,就已将上述房屋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某公司。饭店不存在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被告某公司称:被告已取得了被告某饭店经营使用房屋的所有权证。原告与被告某饭店的租赁合同,自己不知情,且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就包括原告与被告某饭店合同内容部分墙体的房屋进行使用权转让,即使在被告某公司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也不能因此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被告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已付租金、霓虹灯制作安装费的请求,结合实际安装使用期限的情况,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何为“买卖不破租赁”

  天津市首例外墙租赁合同纠纷案宣判原告一审胜诉 判决依据:“买卖不破租赁”

  本案原告某书城代理人金旭律师事务所王淑臣律师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民间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受人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此前房屋曾有租赁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或者通过协商的办法妥善解除此前的合同,并要切实维护承租人的权益,否则即有可能引发官司并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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