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何时设立?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9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