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深化律改“总规划”正在征求意见

添加时间:2016年3月1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在法院依法履职中享有阅卷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  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了重要部署,“两个决定”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8月7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两年多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相互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鉴国外律师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断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增强了律师事业发展的活力,取得重大进展。目前,深化律师改革意见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  保障执业权利完善救济机制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刑事辩护中存在的“老三难”问题,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进程,影响了司法公正。在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过程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老三难”问题的呼声不绝于耳。  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司法部、全国律协积极参与并组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推动在相关法律中完善律师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各项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机制。  0年月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等“三证”就能会见。此后,律师会见难问题基本解决。  要彻底解决“老三难”问题,以及着力解决律师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离不开政法机关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法机关密集发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文件要求解决律师“老三难”问题;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则提出,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全国律协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法律赋予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初步建立了律师协会“三级架构、整体维权”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有渠道反映,及时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厅与公检法部门联合制定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江苏在全国首创“律师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制度。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研究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将吸收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颁布的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律师权利救济工作机制。  规范执业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这位负责人坦言,当前,律师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律师工作不尽心、服务不尽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个别律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些问题对律师行业的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为健全完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制度,完善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体系,全国律协研究律师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明晰执业行为边界。去年5月,全国律协首次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管理制定行业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律协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的要求,坚持一手抓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一手抓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探索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各项制度。  04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开通法律服务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用数据量化考核,对律师和律所信用进行等级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江苏省司法厅建立品行良好审查制度、兼职律师表现考察制度,实施律师诚信执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公开发布律师严重失信信息。  近年来,广东省司法厅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台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文件近40个,省律协发布各类业务指引50多个,分别对8名律师给予行政处罚、0名律师予以行业处分,其中吊销律师执业证书6人。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针对近年来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明晰执业行为边界;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和参与庭审行为,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引导广大律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责任编辑:奚天宝)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