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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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小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合同的签订与解除都是要经过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才能生效的,单方的合同解除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的体现。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

  1、合同法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4、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 实体方面包括:


  ①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②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③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④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⑤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⑥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


   程序方面包括:


  ①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②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③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但这里的违约仅指法定违约,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


  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的全部内容。合同既然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需履行合同中所需履行的约定,单方的解除理应让另一当事人知晓。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小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 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除权概述


  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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