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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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 怎么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6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

  摘要: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格式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


  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订约人人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人的理解为标准时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想到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有利于保护订约者的利益。





怎么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在现代商业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商品买卖常常要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商品所有权转移,不仅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移,还要涉及到有关于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下面的专门为大家收集了有关于怎么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孽息是什么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


  二、法定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


  三、怎么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法定孳息,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在变更产权登记前即已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在法律上应视为已实际交付房屋,此时若将房屋出租,租金应归买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产权人支付租金,出卖人则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此时,买受人对出卖人可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二是基于标的物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对于标的物所生孳息,买受人则无权收取。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所以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并不存有障碍。


  以上就是有专门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于怎么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的问题。大家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保证所属物的出让能给自己带来相应的获利,同时也避免一定的潜在风险。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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