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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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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怎么处理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月20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怎么处理

  在生活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需要签订合同的话,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不会想要签订格式合同,因为格式合同有很多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怎么处理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格式合同无效有什么后果

  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效力的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适用于格式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可撤消的合同而言,当事人虽然不能不承担无效合同的某些后果,但因合同被撤消,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


  三、格式合同的优点和弊端

  1、格式合同的优点

  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


  2、格式合同的弊端

  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先制定,相对人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给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怎么处理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免责条款常常会被写入到格式合同当中,从而获得合同的权益,但我们需要了解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会怎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解决办法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优点和弊端

  1、格式合同的优点

  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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