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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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不可抗力的附随的通知义务应该要写在合同里面吗?

添加时间:2021年1月20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一、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最长不超过1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就是补足另一倍工资。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最长可能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法律还规定了仲裁时效,对劳动争议应该在一年内提出。所以,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建立劳动关系超过2年的,虽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只要用人单位提出已过仲裁时效,这时劳动者的请求不能得到主张。建立了劳动关系超过1年未超过2年的,可以得到全部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建立劳动关系1年以内的,根据工作月份减去1个月,可以得到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合同有什么处罚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1、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2、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但是在生活当中工作的话,那么签订劳动合同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是有些单位却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劳动者也在其中进行的劳动合同当中的义务,这个时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方面支付双倍的工资,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

不可抗力的附随的通知义务应该要写在合同里面吗?

一、不可抗力的附随的通知义务应该要写在合同里面吗

要写的;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 ,是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即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二条规定确定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的附随义务,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当相互协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合同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所以一方面,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这样既便于准确界定界限,又有利于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对情况不知而继续履行己方义务所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又能使双方尽快协商,对合同权利义务作了处理,或变更或解除。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质言之,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能认为有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就可以听任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对方也要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如将易变质货物及时降价销售、积极寻找替代品等,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种类

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 履行义务 ,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 合同关系上 ,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 积极的给付义务 ,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 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配合债 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 合、创造必要的条件 ,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 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 ,应 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 ,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 ,是指合同当 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 ,为 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 ,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 ,应 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 ,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 产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通知义务对于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应该要及时的协商,如果有什么事情就可以利用通知来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且对方也没有通知,那么就应该要补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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