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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条款一定要完整、明确,而且条款与条款之间不能够有矛盾。合同条款其实也就是用来确定合同当事人义务和权利的依据。关于合同条款的补充有何规定呢,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出关于合同条款的补充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当合同欠缺必要条款无法成立时,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此,《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合同条款的补充作出了规定。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 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上文的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合同条款的相关补充规定,希望对您能够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在合同事务上还有什么其他
法律问题,您可以在直接向在线律师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的为您解答的。
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审查表操作要点是怎样的
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要适格:
自然人:应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需载明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地。
法人:
审查身份: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
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有工商登记吗有营业执照吗通过年检了吗该合同处于对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吗有相关资质吗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吗签约前要对对方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派人上门了解情况等方式,去了解对方情况;
企业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履行合同需要的资质证件;
代理人要有代理权:
① 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合同时,必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② 子公司必有营业执照,分公司有的有,有的没有营业执照,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则无需授权书。
③ 职能部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2、主体条款:
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
明确文书的送达地点,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当事人。
明确合同双方所在地,以便在涉及诉讼时确认管辖法院。
自然人的住所指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自然人为外国人的要写上国籍,法人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资信调查的基本方法:
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打听对方的信誉情况。
通过银行和行业协会查询对方的信誉情况。
申请加入中国企业资信网等资信调查网站,把资信调查业务转给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去做。
4、关于合同签章:
合同签订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优先。合同签订主体是公司的话,建议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经公司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能签字的人:自然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或在骑缝处摁手印。
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要求对方出具其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业务员,则需提供公司的授权委托证书和业务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明确合同的签约地:
合同签订地的选择,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履行合同,以及如果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方便确定管辖法院,选择对己方近距离的管辖法院,自然会减少诉讼过程中的费用,如交通费,餐旅费等等,因此,必须要熟悉和掌握法律中关于合同签订地的规定,才能结合法律和现实情况判断出如何约定合同签订地对己方更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6、标的物的全称:
标的物的名称要明确和具体,不能笼统,对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要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和习惯称呼,标的物的名称包括了型号、规格、品种、牌号、商标等描述。
7、标的物的数量条款:
应确定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另需注意,有些标的物是有自然损耗、毛重、净重的。
8、标的物的质量条款:
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标准、品质的公差和浮动范围等。合同审核是一个公司多个职能部门配合的结果,作为买方,财务部、技术部、检验部都要对合同把关。作为卖方,也要仔细看质量标准是否能够达到买方要求。
对标的物质量有详细要求,可以在合同上写“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见附件”。
9、标的物的检验条款:
包括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检验机构、通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时间期限。一定要约定检验期限,可以写成:
当场验收;
收货后XX日内验收;
X月X日前验收;
XX日内验收,过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买方觉得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验收的,应及时通知卖方,过期则视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已经符合约定了。
10、标的物的计价条款:
货币可以使用出口国汇率、进口国汇率和第三国汇率。卖方愿意用坚挺的货币来确定价格,买方愿意用容易贬值的货币来确定价格。如果已经签订成了对我方不利的货币计量,则需增加订立保值条款,防止汇率变动风险。
合理确定商品单价,作价过高或过低都很可能隐含了商业欺诈行为。
如果包装材料是单独计价的,详见包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