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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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 试析海上运输合同中契约承运人跟实际承运人的货损纠纷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6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借款期限,当然也存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时候。那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这两种情况,以及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

  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


  二、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

  如果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则会涉及到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也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三、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

  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中,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


  第一,一旦债权人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规定而无适用最长时效可能。;权利被侵害之日;或;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当是客观的时点,该时点应当与债权人何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何时拒绝履行均无关。


  第二,从社会常识来看,若干年从未催收主张权利的情况十分罕见,更多情况是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却未保存好相关证据。倘若债权人真正若干年从未主张过债权,则完全可以推断其并没有收回款项的打算,至少这会给债务人形成这样一种合理的信赖。


  第三,如果债权人如实陈述曾主张过权利,则其还必须举证证明时效一直延续,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相反,如果债权人直接声称从未主张过权利,则因诉讼时效不起算反而不用承担举证,其诉讼风险也小得多。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的法律内容,学界及实务当中,对未约定借款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存在争议的,因而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注意履约时间。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试析海上运输合同中契约承运人跟实际承运人的货损纠纷

  在国际贸易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经常出现两个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纠纷,涉及发货人、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等多个民事主体,有关索赔主体和承担等问题较为复杂,现作如下分析:


  一、 权利主体


  发生货损后,由谁向承运人索赔,这涉及诉权,一般来说此诉权属于最后的提单持有人。实务中通常有几种情况:


  1、 收货人:这是最普遍的情况;对 指示提单ORDER B/L 和空白提单BEARER B/L 提单,则是最后的提单受让方为提单持有人;对记名提单林智敏D B/L,收货人通常为进口商,支付了对价后取得了提单。


  2、 发货人:发货人通常为出口商,当它与外商买家交易的支付


  条件是D/P、D/A等方式时,货物装船出运后市场价格等原因使得收货人不想要此单货,他们不会付款赎提单或承兑赎提单;或者在L/C支付条件下,收货人因不符点拒付,那么提单将被银行退回发货人。


  3、 银行:、出口商的议付银行,L/C支付条件下如果出口


  商通过其银行不可撤销买单融资,L/C被拒付后此银行成为了提单持有人;进口商的开证银行,L/C支付条件下,特别是对近洋货,收货人经常会采取用银行保函从船公司提货,实际议付单据到开证银行时,收货人拒绝支付L/C项下货款,这时银行也成了提单持有人。


  二、 主体


  发生货损纠纷后,可以根据提单的背面条款来选择准据法及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新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实务中一般在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诉讼,特别是被告是中国法人时,通常会选择我国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款: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的,应当在此项范围内负连带。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的,应当在范围内承担连带。提单持有人可依据海商法规定要求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


  三、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中的一方承担后,接下来面临他们之间的追偿问题。连带意为多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只有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已经向权利人作出赔付,该债务人才能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直至由最终人承担损害赔偿。


  在连带结构中,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先行赔付是债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外部赔偿关系转化为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的前提。因此,契约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须证明自己已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是基于两点理由:一是契约承运人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须证明自己承担了实际损失,而未向收货人赔偿之前,对契约承运人来说不存在受到实际损失的问题;二是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契约承运人只有在向权利人赔偿、至少权利人已诉请其赔偿时,才有权向作为最终人的其他债务人追偿。


  同样,司法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常见契约承运人诉称其通过先行向发货人赔付、发货人再向收货人赔付的间接赔付方式完成了对收货人的赔偿,但往往因为契约承运人只能证明其向发货人的赔付,不能进一步证明托运人向收货人的赔付,也导致契约承运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 案例介绍


  、案情


  原告:某某船舶株式会社


  被告: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原告某某船舶株式会社通过被告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其从上海出运2,720箱新鲜花椰菜至日本。某某公司代理被告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海运单,托运人为某某船舶上海代表处,收货人为某某船舶。某某船舶另行签发托运人为中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货人为K.I. FRESH ACCESS INC.的提单。KI公司凭上述提单在目的港提货后,发现货物已经损坏。2002年9月12日,案外人K Juekada向某某船舶出具了货损款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称已收到某某船舶赔付的货损款并向某某船舶转让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益。某某船舶称K Juekada为KI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船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关税损失、仓储费用损失、海事检验费损失、废弃处理费损失、海运费损失等共计32,184.60美元。


  、裁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船舶为涉案货物的契约承运人,某某公司为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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