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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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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格式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7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以下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这两个构成要件一方面是客观上的客观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给付的失衡;另一方面是主观上的主观要件,即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下面在本文介绍。


  客观要件是合同当事人就给付的失衡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


  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同时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还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是要考虑到供求关系、价格的涨落、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主观要件是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情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来说,主观要件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优势。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在订约过程中,合同的订约双方都应当向对方告知其经济实力、标的物的性能、效用等情况,这些都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合同中对对方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重要条款。一方订立标准合同文件和免责条款时应及时提请对方注意,否则,也可认为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或轻率。


  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无经验是否包括对某些特殊标的、特殊技术缺乏了解。


  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示公平。当然,对于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的情况,应作严格限定。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而不能仅证明自己在订约时无经验或轻率。为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受害人可以证明对方明知自己无经验或轻率,而制造混乱的价格信息和标的物的信息或不适当地夸大标的物的销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判断。





格式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所谓的格式合同,大部分是为了利用省时简便的优势,促进现代经济的发展,但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


  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合同的法定内容与一般合同一样,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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