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主要情形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

添加时间:2021年1月21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主要情形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有哪些主要情形有三种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是哪些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缔约过失内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缔约过失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格式条款中;提示;的合理标准。按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示和说明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


  1.关于提示的形式


  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2.关于提示的


  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或限制的根据。


  延伸阅读:


  依第39条,免责或限制,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义务的具体内容。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实践中说明义务仅在相对人要求说明时才产生;提示义务则不论相对人是否提出要求都存在。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