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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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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另一方如何解除合同 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9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方违约另一方如何解除合同

  相信大家都有过签合同的经历,可以发现,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写明甲方和乙方分别要履行的职责和应该遵守的规定,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而生活在也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此时另一方应该如何解除合同呢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一方违约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法》94条实际上应当把它看作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它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兜底条款就表明这个。合同法实际上对根本违约的宽限就是以是否实现合同订约的目的。


  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从违约事实的情节予以考虑,违约后果是否使对方丧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当然认定根本违约,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在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


  二、解除合同后是否要承担


  1、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而违约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


  2、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三、解除合同后损失赔偿的范围限制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解约,但不是自主解约,而应该依法解约。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核心内容: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以下是为您整理出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


  关于提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各国立法及学理上的观点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理论上称为;债务消灭说;。德国民法认为,提存仅发生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债务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其债务才溯及提存时消灭,理论上称为;抗辩权发生说;,如《德国民法典》第379条规定:;取回权未消灭时,债务人得要求债权人就提存物取得清偿;,第378条规定:;提存物的取回权已消灭时,与在提存期间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一样,债务人因提存免除其债务。;中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提存须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


  二、债务人与提存机关


  债务人在符合提存条件时,有权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并将给付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提存机关则必须接受,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债务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并非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的私法关系。有关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债务人不负责支付,而由债权人承担,这与一般的寄托契约关系不同。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提存后,可否将标的物取回,各国立法对此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只是限制的程度有别。有的国家民法以债务人可以随时取回为原则,以某些情况下禁止取回为例外。


  三、机关与债权人


  在提存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会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存具有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约束的效力,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即独立地享有提存所设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提存机关享有交付提存物的请求权,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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