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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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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农业保险分类及保险范围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1月21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现在很多人在有闲钱后会进行保险的购买,购买保险之后会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由于某些原因会出现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进行处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

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1、退还保险费乃至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的财产,一方面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而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就不再需要交纳;如果投保人已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该将收取的保险费如数退还给投保人。


  同时,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险人应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因灾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付;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凭该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获得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所获保险金如数退还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


  与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在保险双方有不同的体现: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公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等。


  在确定了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即若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管理费等支出;若是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而投保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等支出。


  3、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任何经济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行为、保险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必须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保险合同既法定无效,其非法所得也必须收归国库所有。


  二、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的话,则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那么在保险合同无效,则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首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保险费,投保人返还给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既可能是保险人的过错,也可能是投保人的过错。假如保险人有过错,保险人应赔偿给投保方因保险合同无效所受的损失,该损失不应当是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而只能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利息损失。因为保险合同标的的损失与签订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按照保险原理,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各种灾害事故,而不是由无效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引起,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各自的损失应当包括投保人向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工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等。


  因保险合同无效造成财产的损失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在确定了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什么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若是投保人的过错,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管理费等支出的费用;若是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保险费利息损失,而投保人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等支出。


  三、什么是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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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内容。在遇到保险无效合同的发生时,应该选择正确的适合的方式去进行处理与协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农业保险分类及保险范围是什么

  农业保险种类也比较乱,农业保险的分类有多种方式,总结了一下:据《条例》,按农业种类不同,可分为如下四种:


  1) 种植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主要是指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是以水稻、小麦、大豆、高梁、玉蜀黍、棉花、烟叶、茶、桑、麻、甘蔗、药材、烤烟、蔬菜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它一般又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1.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在一定的区域和自然环境中,从播种、出苗、生长至成熟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2.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从开始收割起至完成初加工进入仓库的一定时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2)畜牧业保险


  畜牧业包括牲畜饲牧、家禽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等。畜禽养殖保险是以人工养殖的牲畜和家禽为保险对象的养殖保险。在畜禽养殖保险中,根据保险标的的特点,又可分为牲畜保险和家禽保险。


  1. 牲畜保险。牲畜在饲养过程中,面临的灾害风险较大,如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牲畜保险一般根据不同牲畜的饲养风险,选择几种主要的传染病,再加上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但要尽量避免承保与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的风险。


  2. 家禽保险。家禽保险是指为经人们长期驯化培育,可以提供肉、蛋、羽绒等产品或其他用途的禽类提供的一种保险。由于家禽在饲养过程中一般采取高密度的规模养殖方式,因此,承保以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综合为主。


  3)水产养殖保险


  有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两大类。


  1. 淡水养殖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有鱼、河蚌、珍珠等。淡水养殖保险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因素造成意外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死亡,对因疾病引起的死亡一般不予承保。


  2. 海水养殖保险。海水养殖保险是指为利用海水资源进行人工养殖者提供的一种保险。目前,开办的海水养殖保险有对虾养殖保险、扇贝养殖保险等。海水养殖主要集 中在沿海地区的浅海和滩涂,因此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台风、海啸、异常海潮、海水淡化或海水污染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流失或死亡。海水养殖保险的保险主要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失、缺氧浮头死亡等,对疾病、死亡风险一般需特约承保。


  4)林木保险


  林木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指人工栽培的人工林和人工栽培的果木林两大类。原始林或自然林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1. 林木保险。林木在生长期遇到的灾害有火灾、虫灾、风灾、雪灾、洪水等,其中火灾是森林的主要灾害。目前,我国只承保单一的火灾,今后将会逐步扩大保险范围。林木保险可以根据未来的生长期确定保险期限,也可以按1年定期承保,到期续保。林木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按造林木的成本确定;二是分成若干档次确定。


  2. 果树保险。果树保险根据承保地区主要树种的自然灾害选择单项灾害或伴发性的灾害作为保险,对于果树的病虫害一般不予承保。果树保险一般可分为果树产量 保险和果树死亡保险两种。果树产量保险只保果树的盛果期,初果期和衰老期一般不予承保;保险期限是从出果时起到果实达到可采成熟时止。果树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以1年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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