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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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诉讼法律依据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9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一、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1、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协议选择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名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诉讼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诉讼法律依据有哪些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该法条规定的保证合同通常被称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因其使用的便利性,此类合同在实务中使用频率极高。此外也存在“最高额质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其适用规则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类似,只是提供担保的方式以及担保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对“最高额抵押”设有专门规定,担保法对最高额保证规定的不足之处也可参照该章节相关规定。

二、与普通保证的区别

第一,通常认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发生的,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并不能确定债权数额,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权一般是现时发生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即可确认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数额。

第二,所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时间不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时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即决算日,而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即已确定。

第三,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权仅是一次性的,前者是一个期间,后者是一个时间点。

第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借款合同,而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只有一个,且对应的主合同也只有一个。

三、担保债权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

四、决算日

决算日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到期日,而不是最后一笔债权的发生日。此外,即使在约定的决算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超过最高限额,也不影响保证人在该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只要截至决算日当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或等于该最高限额。

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对于此种情形,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决算日。

还有一种情形是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的,合同终止之日即为决算日。

五、存续期间与保证期间

存续期间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的一个期间,即决算期。标准格式下,当事人会约定为“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之间在债权人处发生的最高限额多少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在极少数情况下,当事人不明确约定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一个期间。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保证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六、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可能对应多个主合同,而主合同签订的日期可能不尽相同,这就涉及保证期间何时起算的问题。常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每一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而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保证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决算日的次日开始起算,因为只有从此时开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债权额度才能确定,而且所有主合同对应的保证期间都统一从该日起算。

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相关的贷款银行和借贷人都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法律义务,对相应的贷款行为负有相应的。一旦相关的债务人无法偿还相关贷款时,我国的银行有权对这类担保人进行最高担保合同的起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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