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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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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吗 关于合同无效 诉讼时效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一般是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那么合同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交保险。这也是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是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当遇到社保核查时,用人单位也要补缴社保。那什么人可以不买保险呢一是退休返聘人员,二是社保关系在别处,未转入现用人单位的人员。那如果是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做呢一是辞退;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应该购买社保,否则如果因不买社保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员工承担。如果员工仍然不愿买社保,就让员工写一份承诺书,内容中要有;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应当缴纳社保,如果因本人不愿买社保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员工承担;的字样。这样的话,当遇到社保稽核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解释。另外,在遇到员工生病,工伤,生育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以此来规避完全承担相关费用的风险。


  二、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哪些功能

  社会保险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社会保险还具有以下功能: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2、促进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三、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吗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交保险,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关于合同无效 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的含义


  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履行的效果,但可发生受领的给付返还、缔约过失的法定后果。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适用诉讼时效。该时效期间自有过失的当事人负赔偿之时的次日起算。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此,就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而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处于重要的地位。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判断,在有些情况下相对容易,在另一些场合则比较困难。在合同无效场合即属于后者,需要探讨。本文拟就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问题发表以下意见,就教于同行。


  一、合同有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系按约定或法定的履行期限进行,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但当不履行发生时,所生则适用诉讼时效。


  二、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履行的效果,但可发生受领的给付返还、缔约过失的法定后果。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适用诉讼时效。该时效期间自有过失的当事人负赔偿之时的次日起算。


  三、合同无效场合,受领给付的当事人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在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可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即受领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受领人返还该不当得利。这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该给付属于交付有体物的形态,但在应予返还时该有体物灭失或被消耗掉了,其所有权消失,受领人亦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给付人有权请求该不当得利的返还。这同样适用诉讼时效。


  上述不当得利返还适用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应自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产生之时的次日起算,也就是给付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的次日起算。问题在于,如何认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产生的时间,观点不尽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另一种观点主张,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时,在实务中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现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并且返还的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应按如此确定的返还时间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时间点,此其一。其二,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起算问题。其三,在有的情况下,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或裁决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出现,并且日期清晰明了,时效期间自该日期的次日起算,才妥当合理。


  我原则上赞成第二种观点,尤其它的前两点理由充分、坚强。但在起算的具体日期上,尚需再论。裁判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与裁判确定不当得利返还的日期有时一致,有时可能不一致。不一致时以哪一日期为准一说认为,裁判确认合同无效之日,受领的利益即无合法根据,不当得利构成,返还义务产生,受领人不履行返还义务就是侵害了给付人的债权,时效期间应予起算。从这个角度看,该说理由充分。另一说认为,时效期间自裁判确定返还之时的次日起算。该观点的优点是清晰明了,在确定返还之日迟于确认合同无效之日场合,可视为法院在返还期限上给了受领人照顾,也说得过去。我个人倾向于前一观点,即诉讼时效期间自裁判确认合同无效之时的次日起算。


  四、受领的给付为有体物,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或裁决应予返还该有体物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首先需要认定该返还财产的性质及效力,而后确定它与时效的关系。


  该返还财产为物权的性质及效力。


  因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无法律拘束力,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一律自合同成立时消失,当事人一方受领该有体物失去法律根据,他无权再占有该有体物,有义务返还;因我国现行法无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制度,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该有体物若属于动产,其所有权重新复归于给付人,受领人对该物不享有所有权。给付人基于对该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简言之,合同无效时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在性质上为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其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在该有体物为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继续归给付人享有,并且因合同无效,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便不复存在,故受领人非但不可能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反倒负把该不动产返还于给付人的义务,给付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该权仍为物上请求权,其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在给付物为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受领人无理由继续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应负注销所有权登记的义务,给付人享有请求受领人注销所有权登记的权利。待办理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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