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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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而其他附随义务从合同法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是合同。那么应该按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时候,要以履行利益为限。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附随义务的法律


  《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合同是指合同上的民事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它既包括违约,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和后契约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应理解为合同。合同原则上是无过错,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采严格原则即无过错原则,但更多学者认为应当适宜过错原则。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然而缔约过失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因为缔约过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即先合同。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称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请求承担,这种合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违约,但是又与违约有所不同。加害给付它是违约的一个特别的表现形式。


  对此,从《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稿,都作了规定。专家建议稿第145条的内容是: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第四次审议稿第112条的内容是:第一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第二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些内容,规定的都是加害给付。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将加害给付的内容予以删除。据此,有人认为中国《合同法》不承认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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