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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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过错责任如何体现 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xmjjhtls.cn/

 林智敏,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先合同过错责任如何体现

  核心内容:先合同过错如何体现先合同过错在合同法中体现为,合同生效前违反忠诚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合同生效前未尽保密义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先合同过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1、合同生效前违反忠诚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即《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合同生效前未尽保密义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即《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赔偿损失。


  3、在规定上述具体情形以外,合同法又在第42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规定为司法实践处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供了裁判依据,同时它所采用的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技术具有进步意义,它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避免了因单纯列举产生的遗漏的缺陷。


  立法建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还应看到它对先合同过错的规定还是比较粗糙的,许多问题有待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试针对以下四个问题提出若干尚不成熟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先合同过错开始时间。


  许多学者主张其开始于要约生效之时,理由是: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双方才进入特定信赖领域,双方当事人也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等实质性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进行制裁才有实际意义,而且双方刚开始接触便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难免有些盲目,因为这时尚无要约的法律拘束,洽谈失败的可能性很大。我觉得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若以要约生效为起点,则使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显得滞后。笔者拙见是先合同过错应始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之时。因为这时他们之间已产生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双方之间应负有诚信的义务,应尽到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一方违反这一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例如:甲有一辆旧汽车要转让,乙答应先试一试。甲乙均未谈及价格问题,故甲乙均未发出要约。由于甲疏忽未告知车因使用多年最高时速不能达到每小时180公里,只能达到每小时120公里。而乙将车开至每小时160公里,造成伤害,甲应承担赔偿。因为甲乙已进入磋商阶段,乙提出试车要求,甲就有义务将车的最高时速已降至每小时120公里的特殊情形告知乙,但甲未告诉即未尽到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造成乙的伤害,甲应承担先合同过错。但如果将先合同过错开始时间定于要约生效时,那么乙只得依侵权法要求赔偿。而依侵权法造成乙伤害的直接原因是乙驾车超过车的最高时速,想证明甲的未告知与乙的伤害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即使能证明,甲也可能因乙自身的过错而减轻。这显然不利于使受害方获得充分的救济。故笔者认为先合同义务应开始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之时,这有利于受害方能及时借助先合同过错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是合同。那么应该按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时候,要以履行利益为限。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附随义务的法律


  《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合同是指合同上的民事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它既包括违约,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和后契约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应理解为合同。合同原则上是无过错,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采严格原则即无过错原则,但更多学者认为应当适宜过错原则。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然而缔约过失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因为缔约过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即先合同。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称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请求承担,这种合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违约,但是又与违约有所不同。加害给付它是违约的一个特别的表现形式。


  对此,从《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稿,都作了规定。专家建议稿第145条的内容是: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第四次审议稿第112条的内容是:第一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第二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些内容,规定的都是加害给付。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将加害给付的内容予以删除。据此,有人认为中国《合同法》不承认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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